北京电子商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电子商会(以下简称电子商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北京电子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,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。
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六条 会费标准
会长单位: 50000元
副会长、监事长单位: 10000元
理事单位: 3000元
会员、监事单位: 1000元
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商会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商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(二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;
(三)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;
(四)商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;
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内容:
1.每月免费为会员赠送电子商会会刊一本。
2.免费链接商会网站。
3.免费参加商会的各种培训、论坛活动。
4.免费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、到企业中为解决相关问题。
5.优惠参加商会组织的考察活动。
6.协调会员关系,调解会员纠纷,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。
7.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,维护
会员合法权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电子商会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电子商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