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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电子信息制造业行规行约

  第一章总则  

第一条 为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的技术进步,维护电子信息制造业的整体利益,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,提高电子信息制造业的整体质量水平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特制定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行规行约。

第二章 行规

第二条 坚持公平竞争原则,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,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 各电子信息生产/经营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、营销的政策、法令、法规和条例

第四条 各电子信息生产/经营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,可书面报北京电子商会,由北京电子商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,以妥善解决。

第五条 各电子信息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:

(一)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;

(二)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不伪造产地,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;

(三)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;

(四)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产品;

(五)不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产品声誉;

(六)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;

(七)不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其产品;

(八)不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,对产品质量、性能等作误导的虚假宣传。

第三章 行约

第六条 同行不分体制,不分企业大小,要相互尊重,真诚合作,加强团结。

第七条 平等竞争,以质取胜,不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。

第八条 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,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,必要时可通过市主管部门协调解决。

第四章 附则

第九条 本行规行约经会员大会通过。